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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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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4: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精神,现就做好新时期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8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近千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使农民工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培训补贴、劳务输出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场地租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新增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结合行业特色,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减轻企业和农民工培训负担。大力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对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大力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广泛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执法监察,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计划,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畅通“12348”、“12333”、“12351”法律服务热线,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法院、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整合各项资源,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继续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教育政策,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流动儿童帮扶救助项目。(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共享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继续落实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及时获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妇幼卫生和精神卫生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实行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有效改善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合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合理确定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法制办、省委农工部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委农工部、省法院等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围绕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广泛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充分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农村中小学青春期教育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特点的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县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效率。(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依据国家指导意见,按照省政府要求,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组织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扬奖励,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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